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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制定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统计制度

2015-11-28 分享到:

保监会今天印发《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统计制度》,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充分重视新增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相关统计信息。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一级报三级”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统计指标。

《制度》指出,统计内容主要是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的养老年金保险业务。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另外,《制度》规定,其他人身保险转换为养老年金保险的,自转换之日(保险合同变更之日)起纳入养老年金保险进行统计。此外,新增统计指标中还包含了报告期末被保险人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相关指标。

据悉,《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保险机构从2016年4月开始按《制度》要求报送一季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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